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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P2i有限公司等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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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09:55:31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2020)粤0306民初16139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16139号

原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T。

负责人:冯国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柯炜,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以桢,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P2i有限公司(P2ILTD),住所地英国牛津郡。

法定代表人:肯尼斯•约翰•阿穆。

被告:珮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B。

法定代表人:STEPHENRICHARDCOULSON。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琪,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菲沃泰深圳分公司)与被告P2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2i公司)、珮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珮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康天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柯炜、钟以桢、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邓晓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P2i公司、被告珮泰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P2i公司、被告珮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删除涉及商业诋毁的相关内容,消除影响;判令被告P2i公司、被告珮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公众号“P2i纳米科技”及微博“P2i纳米科技”上连续刊登道歉声明30天;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存在竞争关系。原告是一家从事纳米新材料和纳米涂层技术研发、纳米涂层加工的公司。致力于为包括手机在内的电子产品提供完善的防潮、防水等纳米防护技术。被告P2i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英国的科技公司,同样提供电子产品纳米防水涂层技术。而被告珮泰公司为被告P2i公司开设于中国的关联企业,主营业务也包括电子电器产品防泼溅表面处理等。由此可见,被告P2i公司、被告珮泰公司与原告处于相同行业,经营相同业务故存在竞争关系。

两被告的商业诋毁行为。原告与被告P2i公司之间就原告的纳米涂层技术存在专利侵权纠纷,该纠纷目前正另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号为(2015)粤73民初2555号、(2015)粤73民初2556号。然而,在上述专利侵权纠纷尚在审理的情况下,两被告于2019年2月25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题为“P2i对菲沃泰深圳分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提起法律行为”的文章(以下简称为“案涉文章”)。案涉文章声称原告的纳米涂层技术侵犯了被告P2i公司的专利权,并告诫使用原告技术的制造商可能会由此招致巨大损失。同时,两被告还分别单独向原告的部分客户发送了联络函,联络函的内容与案涉文章的内容基本一致,即声称其认为原告侵犯了被告P2i公司的专利权并已就此向法院起诉。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从主观意图看,两被告在其官网发布案涉文章,声称其认为原告侵犯了被告P2i公司的专利权,同时穿插介绍被告P2i公司技术的优势。可见,两被告恶意贬低原告以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的意图极其明显。从散布内容看,在双方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尚未有判决结果之前,两被告即径自发布对原告不利的否定性评价内容,具有极强的误导性,易使一般公众误以为原告已经构成了专利侵权。从行为后果看,案涉文章被发布在两被告官网的显眼位置,任何访问该网站的人均可以注意到,造成原告的商誉在极大的范围内遭受了损失。同时,案涉文章有多个语言版本,致使接收该信息的公众范围被不适当地扩大。此外,两被告还直接向原告的部分客户发送了上述误导性信息,致使众多与原告存在良好合作关系的客户对原告的产品产生疑虑,降低交易意愿,转而选择两被告的产品,对原告的经营造成了实质性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两被告为了攫取竞争优势在专利,侵权纠纷尚未有判决结果之时径自发布可能造成他人误认为原告侵犯专利权的信息,对原告的商誉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同时,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以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已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的精神。因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损失的认定,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尚未就专利侵权纠纷作出判决之前,市场上的相关主体出于谨慎必然会对原告的技术存有疑虑,原告的损失难以估量。鉴于两被告的商业诋毁行为传播范围广泛、影响深远,原告也为此支付了高额的公证费、律师费等支出,因此原告酌情请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万元整。

两被告辩称:被告P2i公司对外公布起诉事实不存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不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诋毁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由此可见,商业诋毁应具有如下构成要件:当事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行为人具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相对人商誉的损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故要认定被告P2i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需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故意编造、传播了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并且给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商业信誉造成损害。本案中被告P2i公司官网发表的涉案文章仅在描述一个客观事实:被告P2i公司已对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该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法院尚未对案件作出判决。该事实客观存在,不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情形,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907号判决书认为,关于涉案文章中是否包含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问题:新浪微博用户“北京商报IT数码周刊”发布的《漫游宝诉漫游超人专利侵权》,该文章仅是客观表述了被告斯凯荣公司起诉原告侵犯其专利权以及双方对此次诉讼的意见等事实,不存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被告P2i公司认为,自己仅仅是在合理限度内对外公开起诉客观事实及对于诉讼的意见,不存在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的主观恶意,也未导致相关公众误解,因此不构成商业诋毁。事实上,起诉事实一旦发生,即使被告P2i公司不主动公开,根据中国境内的信用公开体系,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天眼查等公开渠道上查询到相关信息,包括案号、当事人、案由、审理进度等。而一旦涉诉,相关交易相对方自然会更加谨慎一些。实践中,比如一些上市公司对于涉诉信息必须主动公开,而这种信息也会导致股价的变化,这是客观的起诉事实导致的,与公开的主体毫无关系。

对比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官网的一系列误导性的宣传,被告P2i公司在诉讼中的行为一直保持了谨慎和克制。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在双方发生专利诉讼纠纷后,将尚未发生效力的无效决定书截图公之于众,并且用大标题宣称被告P2i公司所涉专利的专利权已无效或既有专利全部失效,误导相关公众将其决定书当做已经生效的裁决,认为相关专利已经处于无效状态。而在被告P2i公司对其中一起案件(一共两起专利诉讼纠纷)撤诉后,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则采用标题《P2i诉菲沃泰专利侵权不成立,撤诉结案》,误导相关公众撤诉就等于“专利侵权不成立”。并且在双方专利诉讼未有结果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被告P2i公司的行为是“专利碰瓷”。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被告P2i公司的行为一直处于合理和谨慎的限度内,反而是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业诋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要件。

没有证据显示被告珮泰公司与涉案被控行为有任何关系。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http://××”为被告珮泰公司的官网,更不能证明被告珮泰公司有发布涉案文章或联络函,被告P2i公司与被告珮泰公司均为有独立法人人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在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珮泰公司实施了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主张被告珮泰公司构成侵权明显不能成立。

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300万索赔金额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P2i公司发布涉案文章仅仅在于向公众公开其与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之间存在专利侵权诉讼的事实,表明被告P2i公司积极采取法律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立场,该行为并无任何可诉之处。而原告却以此提起诉讼,索赔金额高达300万元,之后通过大量媒体发布《菲沃泰对P2i采取法律行动》声明,在双方的专利纠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相关事实仍属于司法未决事实的情况下,将被告P2i公司的专利起诉行为界定为“专利碰瓷”。可见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本身就是为了恶意抹黑答辩人P2i公司和珮泰公司,误导相关公众。此外,由于被告P2i公司与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件尚在审理中,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意图在专利侵权案件判决下发前通过提起本诉讼向被告P2i公司施加压力,迫使被告P2i公司放弃追究其侵权责任,掩饰其侵权事实,其行为存在恶意,并且占用和浪费了司法资源。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相关事实

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5日,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纳米新材料、纳米涂层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表面处理设备的销售;许可经营项目是纳米涂层加工、表面处理设备的加工。

被告珮泰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31日,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表面处理设备、相关测试仪器、相关设备配件及纳米涂层材料批发、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并从事相关产品

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的(2019)沪东证经字第17160号公证书记载:在××网站上有一篇文章,文章标题为“p2i对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行动”文章内容为“防泼溅纳米涂层技术全球权威提出强有力的诉讼2019年2月××日,英国阿宾顿领导全球防泼溅纳米涂层技术的p2i,正就一家中国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提出法律诉讼。p2i认为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菲沃泰深圳分公司)侵犯其生产纳米涂层技术的专利,该技术被全球主要手机制造商用于制造具防水功能的设备。p2i的英国总部对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提出强而有力的诉讼,要求其停止生产及使用指定的纳米涂层技术,p2i认为这种技术侵犯了p2i在中国已授权的专利。p2i是一间总部位于英国的创新型企业,服务于全球电子产品市场。p2i在亚洲设有办事处,其技术应用横跨全球五大洲的70多家工厂。经过多年在研发方面的投资,p2i成功开发脉冲等离子体专利技术,在电子设备上形成疏水纳米涂层,打造最佳和最可靠的防泼溅效果。该技术的市场需求不断快速增长——在过去三年,接近十分之一的用户的电子设备持续因接触液体而损坏,需要维修甚至提前更换手机。由2011年开始,p2i为全球一些最大型的智慧手机和电子产品制造商所生产的数以亿计的电子设备提供涂层技术,逐渐巩固了其在行业中的地位。然而,p2i最近发现,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正在使用与p2i专利技术和工艺相似的纳米涂层技术。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将该项技术应用在手机产品上,并已在中国市场推出。p2i首席科学官兼创办人StephenCoulsn博士表示:p2i在全球拥有160多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及申请,如果p2i的专利诉讼成功,他们将被迫停止或禁止使用该技术,可能构成明显的成本损失并造成严重的业务影响。根据中国法律,p2i有权向参与侵犯专利行为的企业索取赔偿,p2i已在中国广东省对发生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StephenCoulsn博士补充:我们将积极采取法律行动,在任何地区阻止任何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或专利的行为。”

P2i公司以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予以受理,案号分别为(2018)粤73民初2555、2556号。

××为P2i公司的官网。

被告珮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其股东为P2I(HONGKONG)LIMITED(即P2I香港有限公司)。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P2i公司登记注册地在英国,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选择我国境内作为保护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内容和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本案关于侵权责任等问题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争议的焦点首先在于被告P2i公司在其官网发布的“p2i对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行动”是否对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构成商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应以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误导性事实为前提。P2i公司以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予以受理,案号分别为(2018)粤73民初2555、2556号。P2i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上述文章是在起诉之后。在该文章中,P2i公司表述“p2i认为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菲沃泰深圳分公司)侵犯其生产纳米涂层技术的专利……p2i的英国总部对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提出强而有力的诉讼,要求其停止生产及使用指定的纳米涂层技术,p2i认为这种技术侵犯了p2i在中国已授权的专利……然而,p2i最近发现,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正在使用与p2i专利技术和工艺相似的纳米涂层技术……如果p2i的专利诉讼成功,他们将被迫停止或禁止使用该技术,可能构成明显的成本损失并造成严重的业务影响”,上述内容的措词并无明显不当,仅是客观描述了P2i公司起诉菲沃泰深圳分公司、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事实,不存在虚假事实或误导性事实。故被告P2i公司发布文章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商业诋毁。

关于被告珮泰公司是否是“p2i对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行动”发布主体的问题。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主张被告珮泰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博均宣传称××是其官方网站,并发布了指向该网站的链接,2020年年度报告中认可××是其官方网站,故被告珮泰公司亦是涉案文章的发布者。本院认为,××是被告P2i公司的官网,被告珮泰公司为被告P2i公司通过P2I香港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公司,被告珮泰公司在相关宣传平台上指引被告P2i公司的官网××亦合理正常,但并不能以此认定被告珮泰公司实际运营××网站,并参与了该网站所有内容的发布。故本院对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主张被告P2i公司、被告珮泰公司向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部分客户发送了上述误导性信息,对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本院认为,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被告P2i公司、被告珮泰公司向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部分客户发送了上述文章内容,而且正如前面所述,上述文章内容亦不存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综上所述,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主张被告P2i公司、被告珮泰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菲沃泰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及被告珮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P2i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  天  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春梅(兼)

书记员 林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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